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6知民初1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黄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2272800009。
负责人:裴海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亮,青海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强。
被告:甘德雪源加油站,,住所地青海省甘德县柯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23091624643E。
法定代表人:韩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县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以其与甘德雪源加油站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果洛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