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0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登封市市区萍聚日用品经营商行,经营场所登封市市区嵩阳路中段(文庙街居委会)。
经营者:林丽萍。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市区萍聚日用品经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