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853号 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藤桥镇。
法定代表人:叶周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市驭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
法定代表人:习子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志安,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市驭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