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50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
经营者:赵丹丹。
原告魏鹏诉被告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魏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鹏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