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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30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单连成,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全,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宋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完毕。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旺日莲超市、被告莱州市金仓街道乐鲜生超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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