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15号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088。
法定代表人:龚东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都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光谷陆景苑********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都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凃传生、张翠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送达期间,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参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等材料。
本案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判赔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宣判前,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收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文化有限公司起诉时预缴本院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扣除应收款项25元后,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华文燕园文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