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9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南大门市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