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6执351号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云溪区王华水果店、王元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溪区王华水果店、王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53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通知如下:依据本院(2019)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溪区王华水果店、王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湘06执351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