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115号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祥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海,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博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华丰科技园第**第**B。
法定代表人:黄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格,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鑫宇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博特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22××××.8)一案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