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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桓仁海扬通讯航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桓仁海扬通讯航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桓仁海扬通讯航母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65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仁海扬通讯航母店。

。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黎明街****0单** 经营者:任春阳,业主。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桓仁海扬通讯航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已与被告桓仁海扬通讯航母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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