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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刘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002民初491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刘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刘洪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491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东,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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