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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虹桥大统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491号
案件名称49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虹桥大统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虹桥大统华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虹桥大统华购物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文化西路**负责人:朱玄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虹桥大统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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