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5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状元廊万达广场店,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万达广场2F2078div>经营者:吴景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庄河市状元廊万达广场店(经营者吴景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50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