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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沁阳市西关雅士通讯音像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17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沁阳市西关雅士通讯音像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沁阳市西关雅士通讯音像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17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西关雅士通讯音像行,经营场所沁阳市怀府西路。

经营者黄前进,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王召乡北住村。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西关雅士通讯音像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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