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3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萍,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兴市广源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2,经营场所:德兴市新营街道南门商苑**楼****。
经营者:蔡枝辉,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兴市,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广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广源烟酒店经法庭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庭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撤回起诉,被告德兴市广源烟酒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