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卓越之风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经营者:朱成锋,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卓越之风商贸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律点法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42058号决定),宣告律点法商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专利号为ZL201630019862.9号、名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律点法商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据此支持了律点法商公司的侵权指控。
但在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已经被第42058号决定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即便律点法商公司可能针对第42058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应裁定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起诉。
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被依法维持有效,律点法商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退还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退还北京卓越之风商贸中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