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233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苏,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娟审 判 员 许 琛人民陪审员 童 霞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