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7347号罪犯姜楠,男,汉族,1997年3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122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对被告人姜楠其他违法所得计452244.9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姜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颍上县谢桥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结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楠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