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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姜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刑更7347号
案件名称罪犯姜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7347号罪犯姜楠,男,汉族,1997年3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1226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对被告人姜楠其他违法所得计452244.9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姜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颍上县谢桥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结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楠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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