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608号原告:孙洪利,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水卫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方官镇狮后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永建,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向品,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洪利诉被告河北水卫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洪利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孙洪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