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9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澄西大统华购物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文富北路**负责人:沈荷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江阴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澄西大统华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