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终8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D-60。
经营者:李刚,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颖,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刚,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3元,由上诉人大连电子城鑫创志电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