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雷良银、付林业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703刑初177号
案件名称雷良银、付林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70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良银,男,196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玉卿,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林业,女,1966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森杰,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华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森杰、雷良银、付林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在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镇屯子头村租用民房,用购买的灌装机、压盖机、空酒瓶、“牛栏山”牌白酒商标、包装盒、散装白酒等设备及原材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牌白酒,付林业在网上发布低价白酒信息联系买家后,按“牛栏山”牌陈酿白酒57-60元/件销售,每件12瓶,然后,雷良银、雷森杰以礼品、工艺品等名目按每两件酒用纸箱包装通过物流公司寄递给买家销往市场。

2017年至2018年,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共计卖给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吴某52度陈酿白酒2500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29万元。

2018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在雷良银、雷森杰租用民房内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牛栏山”牌白酒199箱,该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9年3月27日,雷良银、雷森杰在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镇屯子头村一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同年10月17日,付林业在湖北省随州市淮河镇何家湾村六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雷良银、付林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对雷森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雷良银、付林业、雷森杰均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良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二、被告人付林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三、被告人雷森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四、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牛栏山”牌白酒199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