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5270号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B。
法定代表人:董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嘴食汇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宏发科技工业园**宿舍**107××P55。
经营者:杨宽荔。
上列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嘴食汇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元,由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