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初123号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花边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银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州市达川区烘华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
经营者:林烘华。
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达州市达川区烘华服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惠州市爱华仕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