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9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2006852913565,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被告:霞浦县利之缘饰品店,社会团体,350921600167179,地址:,地址:中国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霞浦县松港街道长溪路**九龙街商业广场负**iv>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县利之缘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