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81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阿响超市,,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林村东林路**-2经营者:李一新,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李一新,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周庄阿响超市、李一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决:江阴市周庄阿响超市立即停止侵害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第2000758号“双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江阴市周庄阿响超市赔偿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
江阴市周庄阿响超市负担案件受理费206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在李一新名下牌号为苏B×××**五菱牌汽车未扣押到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视频资料、调查记录、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在李一新名下牌号为苏B×××**五菱牌汽车未扣押到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