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4171号罪犯代杰,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粤180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18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杰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722分,表扬4次,2018年2月获得表扬,2018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月获得表扬,2019年6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22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10分,2018年1月11日因欠产被扣19分;
2018年2月8日因欠产被扣30分;
2018年3月8日因欠产被扣13分;
2018年4月3日因欠产被扣36分;
2018年8月2日因欠产被扣7分;
2018年10月26日因未按规定扣好风纪扣被扣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交人民币7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