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190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源达汽车用品经营部,经营地:,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v> 经营者:黄旭军。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源达汽车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成本)。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