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64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兆响,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王兆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