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954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平,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阎坤雄,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文君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