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872号 原告:李静兰,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帝豪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国际灯具灯饰博览中心一期4栋1、2、3-027、029、031号。
经营者:唐贵。
被告:江门市欧米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5-13号地块(科苑东路19号)自编四大工业园9号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金志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新都区帝豪灯饰经营部、江门市欧米特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李静兰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兰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帝豪灯饰经营部、江门市欧米特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静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