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3执1033号王振: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苏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王振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6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王振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缴纳47000元;
另经核实,睢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3日已向王振追缴违法所得18600元,本院将对王振多缴的7000元依法退还。
本院(2016)苏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中王振涉财产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