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660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江燕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屋新村。
经营者江燕。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江燕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江燕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江燕百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