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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950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威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威,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威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前往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威在其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55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内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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