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8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福旺财旺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村龙泉道南商用房。
经营者:刘兴贤,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福旺财旺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张庆枚人民陪审员 马维琦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