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2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楼地下**。
法定代表人:刘立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0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北京水帘天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