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556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一七九八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40923Q。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曾某1,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一七九八贸易有限公司、曾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