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92号 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薇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号3楼B55。
法定代表人:张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薇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薇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薇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上海薇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