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200号 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郁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翼,该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霞,职务:总经理。
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运城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运城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运城市笃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