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执499号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宋家塘兴旺家家便利店、秦铜祥: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兴旺家家便利店、秦铜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5知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兴旺家家便利店、秦铜祥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案款7150元(其中案款7100元、执行费50元),并将案款71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