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初163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友节,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2019年11月4日,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