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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522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

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邱雨,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法定代表人:左志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楼****/div>法定代表人:崔立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光,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信嘉禾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普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信众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众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936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乐信嘉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谢邱雨,上诉人众信普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被上诉人众信众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光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众信众投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3、众信众投公司在《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或法院指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其它报刊杂志以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众信众投公司赔偿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并依据其恶意程度,以前述经济损失的一至三倍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

5、众信众投公司赔偿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合理开支5万元;

6、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众信众投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了与上诉人“众信”商标相同的“众信”、“众信众投”、“”等图形或文字标识,侵害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的认定被上诉人使用的“众信”、“众信众投”等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其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众信众投公司辩称:一、众信众投公司对“众信众投”、“众信”的使用系对自身企业名称简称及字号的合法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且众信众投公司并未突出使用“众信”;

二、“”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且众信众投公司与二上诉人经营范围和市场区域存在差异,加之二上诉人实际未使用涉案商标,故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三、二上诉人投入使用的是“众信普惠”、“众信财富”图文标识,涉案商标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第4项上诉请求后半部分已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上诉请求。

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众信众投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2、众信众投公司在《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或法院指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其它报刊杂志以及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众信众投公司赔偿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4、众信众投公司赔偿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合理开支5万元(包含律师费45000元、公证费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众信众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涉案商标权属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第10881493号商标“众信”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南昌康联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联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

商标注册证附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为乐信嘉禾公司,受让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并注明受让人自注标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康联公司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四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康联公司名称依次变更为江西康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白莎罗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嘉佑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嘉佑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佑公司),商标局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8月14日、2015年10月16日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对涉案商标注册人名义进行变更。

2014年8月28日,嘉佑公司出具《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其中载明嘉佑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乐信嘉禾公司,授权乐信嘉禾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办理转让期间有权独占使用涉案商标。

2016年4月7日,乐信嘉禾公司(甲方)与众信普惠公司(乙方)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其中载明乙方为甲方关联公司,其自2014年8月28日起即在其提供金融相关服务时使用涉案商标;

甲方授予乙方在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开始。

2016年8月9日,乐信嘉禾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众信普惠公司在其就涉案商标向任何第三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参加相关诉讼程序。

庭审中,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明确,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11月13日,乐信嘉禾公司的权利基础是其所获得的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2015年11月14日至今则以涉案商标专用权为权利基础;

众信普惠公司基于其于2016年4月7日获得的许可使用权主张权利。

众信众投公司认可上述涉案商标注册证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合同》《授权书》的真实性,对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相关权利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其认为乐信嘉禾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才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而《许可合同》的授权开始时间为2014年8月28日,且许可费用为免费。

众信普惠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进行更名及经营范围变更,其曾用名为黑龙江众信嘉禾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嘉禾公司),营业范围由房地产投资管理、社会经济咨询等变更为投资管理(不含金融类)、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等。

为证明其一直使用并宣传涉案商标,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提交众信嘉禾公司于2015年与吉林报业城市晚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广告部、哈尔滨佳泰广告有限公司、吉林省天域传媒有限公司、哈尔滨誉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机场广告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

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另提交了2015年间《生活报》《城市晚报》刊登的涉案商标及“众信普惠”系列标识的广告、报道及宣传单。

众信众投公司认可部分广告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上述合同中的广告均未对“众信”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部分广告内容是针对“众信财富”商标进行宣传,而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于2017年3月8日被商标局驳回。

其余广告是宣传“众信惠普”商标,而非案涉“众信”商标。

部分合同没有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履行并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和使用;

其认可《生活报》《城市晚报》及宣传单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中仅是对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其他商业标识及字号的宣传,而非针对涉案商标的广告和报道。

为证明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乐信嘉禾公司提交如下荣誉证书及相关媒体报道:1、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月6日《生活报》及2016年1月《上海信息化》中刊发的众信普惠公司相关报道;

2、《上海信息化》理事会于2015年5月颁发的“聘请众信财富为《上海信息化》理事会理事单位”的聘书;

3、中国企业诚信与竞争力论坛活动组委会于2015年9月21日颁发的“众信普惠”中英文标识为“中国财富投资管理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的证书;

4、由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监督,中企国质信(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评估,并于2015年10月向众信普惠公司颁发的“中国质量信用AAA级企业”“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AAA级信用企业”“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证书;

5、中国经济新模式创新与发展峰会组委会于2016年1月为众信嘉禾公司颁发的“众信普惠”中英文标识为“中国金融理财服务十大领先品牌”证书。

众信众投公司认可上述报道及荣誉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中记载的均是“众信普惠”字样或众信嘉禾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认为,众信众投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资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中擅自使用“众信”“众信众投”字样以及“”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016年8月5日,经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律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前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26号的“圣朱利酒库”参与“众信众投太和自在城产品推介会”的过程予以现场监督,并对会议过程中取得的宣传材料、拍照所得照片及录音所得录音文件予以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7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5708号公证书)记载:方达律所代理人谢邱雨与两名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26号的“圣朱利酒库”(现场悬挂招牌所示)参与该场所举办的“众信众投太和自在城产品推介会”,谢邱雨现场领取宣传材料一册及宣传单一张,并使用其携带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录音笔对推介会现场有关人员的发言及现场相关工作人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取得录音资料一份。

谢邱雨同时在会议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

其中,宣传材料首页左上角使用了“”标识,末页微信二维码中部标有“”,二维码底部标注“众信众投”字样,及“此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众信众投所有”。

宣传单顶部使用了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底部微信二维码上方含有“众信众投热购通道www.zhongxinvc.com”,二维码中部标有“”,二维码底部标注“众信众投”字样。

照片显示,推介会的会议PPT投影展示、桌牌及宣传展架中均使用了“”标识或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

录音文件中显示,众信众投公司推介的太和自在城产品属于产品众筹项目。

2016年8月22日,经方达律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4104号公证书)记载:1、在新浪微博中输入“众信众投”进行搜索,进入微博名为“众信众投”的新浪微博,该微博头像为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微博头像下方及认证主体信息中均显示有众信众投公司全称,粉丝数为19,该微博未发布任何内容。

2、进入众信众投公司官网(www.zhongxinvc.com),网站首页左上角有“”标识,页面最底部有该网站备案号及众信众投公司全称。

点击页面顶部第一个选项“产品众筹”,显示北京颐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太和·自在城’颐养服务卡”正在众筹中,点击进入,页面中展示有该众筹产品的详细信息,“风险说明”中有“众信众投平台只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等中介服务,作为居间方,并不是发起人或支持者中的任何一方,使用众信众投平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与支持者自行承担”等内容。

点击页面顶部第二个选项“帮助中心”,页面中有“新手指引”“自助服务”“常见问题”和“联系我们”四项内容,其中“新手指引”中包含对产品众筹和股权投资等内容的介绍,“常见问题”中包含“关于我们”“注册认证”“充值提现”“产品众筹”四个方面的问题解答,在第一个问题“了解众信众投”中明确指出“众信众投”是众信众投公司的简称,并列明了其公司全称和官网地址。

该网站还标注了其合作伙伴为“”。

3、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可查询到www.zhongxinvc.com的主办单位为众信众投公司,阿里云域名信息查询系统(WHOIS)可查询到zhongxinvc.com的域名所有者亦为众信众投公司。

2016年8月22日,经方达律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使用手机浏览相关应用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1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4107号公证书)记载:1.在苹果手机“AppStore”中搜索“众信众投”,出现的第一个搜索结果为名为“众信众投”的APP(以下简称涉案APP),涉案APP图标为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组合标识,点击“详情”进入后显示有众信众投公司的简介,简介中首先列明了众信众投公司全称,后用“众信众投”指代。

涉案APP的开发商为“Beijingandallthecongregationforventureinvestmentmanagementco.,LTD”,1.0版于2016年8月4日开发,此后未进行版本更新;

后下载安装涉案APP,点击进入后下方显示有“众信众投”版块,点击浏览该APP中的内容,与众信众投公司官方网站中的内容基本一致,并多次以“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且在“了解众信众投”栏目内容中明确标注将“众信众投”作为众信众投公司的简称。

2.在手机微信应用中搜索“众信众投”,点开搜索结果中第一个“众信众投”公众号,该公众号头像为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帐号主体认证信息中有众信众投公司全称、工商执照注册号和经营范围等内容。

关注该公众号,点击查看历史信息,其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文章“这是一场有预谋的会议,目的是为了…”配图中使用了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和“众信众投”文字标识,点击进入文章,内容中使用“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配图中有“”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

点击进入其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文章“众信众投火热上线,养老问题解决啦!

”,配图中使用了“”标识,文章标题、内容中均存在使用“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的情形。

其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文章“火了!

12大风景区包住包耍,一天不到99!

”,内容中使用“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

三、众信众投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众信众投公司对第25708、24104、2410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主要抗辩如下:(一)众信众投公司对“众信众投”的使用系对其企业名称权的合法使用,且未突出使用“众信”。

2017年3月31日,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使用手机浏览相关应用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制作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0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102号公证书)记载:1.在新浪微博中搜索“众信众投”,搜索结果及名为“众信众投”的微博首页界面均有众信众投公司的全称,并使用“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

2.在苹果手机“AppStore”中搜索“众信众投”,已无涉案APP的搜索结果。

此外,众信众投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显示,2017年2月20日,涉案APP已从苹果商店下架。

2017年4月7日,经众信众投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使用手机浏览相关应用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制作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53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530号公证书)记载:在手机微信应用中进入“众信众投”公众号,帐号主体认证信息中有众信众投公司全称、工商执照注册号和经营范围等内容。

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文章“众信众投火热上线,养老问题解决啦!

”中有众信众投公司的全称,并使用“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

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文章“火了!

12大风景区包住包耍,一天不到99!

”中亦使用“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

众信众投公司认为,“众信众投”系众信众投公司的简称,其可以基于企业名称权而使用“众信众投”的企业名称简称,且其未突出使用“众信”,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众信众投公司使用的“”与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对“”是合法使用。

上述第9102、9530号公证书中显示,众信众投公司在其微博、微信帐户中同时也使用了“”或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

众信众投公司认为,其使用的上述标识是由其企业简称、域名及“”组合而成,其构图、字形、颜色、整体结构均与“众信”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未突出使用“众信”,标识中突出使用的是“”注册商标。

众信众投公司提交了四份商标注册证,其中第15550570、15550656、1555037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包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第42类(包含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第9类(包含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15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

第1555050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含人员招收),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上述商标注册人均为案外人北京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认可上述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但认为均与涉案商标无关。

针对第9102、9530号公证书取证的全部内容,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以取证的手机未进行清洁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二原告认为:1.众信众投公司主张“众信众投”为其企业简称,但微博、微信首页使用的“众信众投”均为较大字体的文字,并进行了加粗,属于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众信众投公司主张其使用“”“zhongxinvc.com”与涉案商标相区别,但众信众投公司多处使用了“众信众投”文字,检索的关键词也是“众信众投”,亦属于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综上,二原告认为众信众投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众信众投公司经营范围与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存在明显差异且涉案商标不具有知名度。

2017年3月31日,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0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103号公证书),其中记载:1.进入众信普惠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www.creditall.cn,首页左上角显示“众信??普惠”标识,并注有“专注于汽车领域的金融科技平台”字样,网页下方显示版权所有者为众信普惠公司,网站中均为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并在多处标注了“专注于汽车领域的金融科技平台”字样。

2.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zhongxinvc.com进入网站,显示页面错误,众信众投公司网站已无法登陆。

3.进入京东金融网,网址为jr.jd.com,点击首页“众筹”选项,再点击“产品众筹”和“众筹分类”项下的相关页面,有各类产品众筹的详细信息。

众信众投公司认为,其提供的是产品众筹服务,与二原告的汽车金融服务有差异,还提交了2017年1月14日的现场会议录音,称众信普惠公司从事二手车接待业务,平台在2016年从线下转到线上。

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认可第910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录音未经公证,且无法核实当时的谈话内容,故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

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及录音恰恰证明双方均从事涉案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

四、其他众信众投公司提交了关于“太和·自在城”颐养服务卡众筹销售情况的说明,证明该产品只销售了一单,且未支付服务费,故其无任何经营收入。

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另,本案证据保全裁定作出后未保全到任何证据。

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合理开支提交相应的票据。

以上事实,有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许可合同、公证书、广告合同、荣誉证书、报刊、宣传单,众信众投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录音光盘、电子邮件、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乐信嘉禾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声明书》《商标转让证明》《许可合同》,涉案商标于2014年3月14日获得注册,乐信嘉禾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经受让取得涉案商标,并享有涉案商标申请办理转让期间的独占许可权利;

经商标局核准于2015年11月13日起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

众信普惠公司基于2016年4月7日的许可对涉案商标享有使用权利,且经乐信嘉禾公司授权取得维权权利。

综上,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众信众投公司提出的《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不真实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主张众信众投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资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中使用“众信”“众信众投”字样以及“”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与众信众投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虽然指向的项目和客户类型存在差异,但均属于金融服务,故二者提供的系同一服务。

对于上述被诉侵权行为,首先,结合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提交的第25708、24104、24107号公证书,众信众投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资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中均使用了“”标识或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该组合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据此,结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断其该项行为是否侵害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商标权,需要看该使用行为是否会构成混淆。

对此,综合如下因素:1、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所专注的是汽车金融服务,主要为二手车线上借贷业务,众信众投公司则主要为一款养老产品“‘太和·自在城’颐养服务卡”进行众筹;

2、众信众投公司系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公司,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系在黑龙江注册成立的公司;

3、“”或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在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与涉案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在上述各类宣传载体中,众信众投公司均使用其全称对公司进行介绍。

据此,众信众投公司使用上述“”标识或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之结果。

其次,对于众信众投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资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中使用“众信”“众信众投”指代众信众投公司的行为,该行为应属将与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害,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需要判断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系突出使用,以及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结合众信众投公司在上述各类宣传载体中,均使用其全称对公司进行介绍,以及其在这些载体的显著位置使用“”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组合标识的事实,众信众投公司在宣传册或文章内容中使用“众信“”“众信众投”字样,并非突出使用。

加上上述关于混淆的论述,众信众投公司该被诉侵权行为,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综合上述论述,众信众投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之行为,乐信嘉禾公司与众信普惠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以及上诉人在30余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门店的照片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的经营范围涵盖全国各地,且经营范围并不局限于二手车线上借贷业务。

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照片未经公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照片中体现使用的标志并非是本案主张的被诉侵权商标。

此外,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经营范围的概括有偏差,其余无争议;

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中除对第六页荣誉证书真实性有异议外,其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2019年4月23日,上诉人黑龙江乐信嘉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上诉人黑龙江众信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众信众投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二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即众信众投公司使用“众信”“众信众投”行为是否构成了对上诉人“众信”商标的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

一、被上诉人对“众信”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根据二上诉人提交的第25708、24104、24107号公证书,众信众投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宣传资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中,众信众投公司大量使用了“”标识或呈上下排列的“”及“众信众投”“zhongxinvc.com”三者图文组合标识。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完整的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排列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的视觉感官产生深刻印象。

本案中,首先,“”、“zhongxinvc.com”明显与上诉人“众信”商标不同;

其次,上述组合方式中虽包含“众信”字样与上诉人涉案商标相同,但“”图形颜色鲜艳,所占比例较大,与“众信众投”共同构成了该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并非系对上诉人“众信”商标的单独使用;

再者,在上述诸多使用方式中,更有加注被上诉人全称情况。

综上,从对该LOGO标识整体上看,图文组合设计合理,比例协调,富有美感,足以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分,被上诉人并未构成对上诉人“众信”商标的突出使用;

(二)、众信众投公司在宣传册或文章标题内容中存在少量使用“众信”、“众信众投”字样。

首先,被上诉人的上述使用方式很难界定为对“众信”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其次,结合众信众投公司在上述各类宣传载体中,均使用其全称对公司进行介绍,以及其在这些载体的显著位置均使用“”“zhongxinvc.com”“众信众投”相互组合的字样标识,故众信众投公司该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之结果,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二、上诉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大量使用的商标标识为“”和“”商标,并非本案涉案商标“”,并不能证明涉案“众信”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与被上诉人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

综上,乐信嘉禾公司、众信普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第四项后半部分,要求“依据其恶意程度,以前述数额的一至三倍作为最终的赔偿数额”,系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对该项诉讼请求双方调解不成,二上诉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0元,由黑龙江乐信嘉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众信普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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