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江景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411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江景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江景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11号之一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景远,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景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