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 陕07知民初22号原告: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XX路XX号XX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58。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高峰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1MA6YP7D153。
经营者:吕高峰。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高峰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800元-27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据来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