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4刑初31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木辉,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畲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又被监视居住。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木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明发、代理检察员沈雯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木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钟木辉向沈某租用位于诏安县的旧厝养猪场。
2016年6月底,钟木辉明知“王伟”(身份尚未查清)在进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非法运输活动,仍将该养猪场转租给“王伟”用于放置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2016年7月28日,诏安县公安局查获该存放窝点。
现场查扣“中华(硬)”外盒、“中华(硬)”内盒等10种卷烟标识合计100万件。
经鉴定,上述涉案卷烟标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木辉明知是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提供场地用于存放,共计10种注册商标识100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木辉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木辉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木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木辉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钟木辉向沈某租用位于诏安县旧厝养猪场,用于养猪。
2016年6月底,被告人钟木辉因养猪亏本,在明知“王伟”(身份尚未查清)进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该养猪场转租给“王伟”作为仓储场所,用于存放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6年7月28日,诏安县公安局查获该涉假窝点。
现场查获并扣押“玉溪(硬)”香烟内盒标识25.5万件、“玉溪(硬金砂)”香烟内盒标识4.5万件、“玉溪”香烟外盒标识3.2万件、“玉溪(尚善)”香烟内盒标识10万件、“玉溪(尚善)”香烟外盒标识2.1万件、“云烟(硬红)”香烟内盒标识18.5万件、“云烟(红)”香烟外盒标识1.4万件、“芙蓉王”香烟内盒标识1.5万件、“芙蓉王”香烟外盒标识2000件、“中华(硬)”香烟内盒标识4.5万件、“中华(硬)”香烟外盒标识1.9万件、“黄金叶(金满堂)”香烟内盒标识15万件、黄金叶(金满堂)”香烟外盒标识1.7万件,“黄金叶(硬)”香烟内盒标识3.5万件、“黄金叶”香烟外盒标识1.7万件,“钻石荷花”香烟外盒标识2.3万件,“红塔山(硬经典百年)”香烟内盒标识2.5万件,数量共计100万件。
经真伪鉴别,上述涉案被查获卷烟商标标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钟木辉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钟木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木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辨认、随机抽样等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打假物品入库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协议书、商标注册证、涉案商标标识鉴别真伪复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和证人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木辉明知他人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而为其提供仓储等便利条件、帮助,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00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木辉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予没收。
被告人钟木辉虽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涉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仓储场所即被查获,尚未销售,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木辉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木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二、涉案扣押的“玉溪(硬)”香烟内盒标识25.5万件、“玉溪(硬金砂)”香烟内盒标识4.5万件、“玉溪”香烟外盒标识3.2万件、“玉溪(尚善)”香烟内盒标识10万件、“玉溪(尚善)”香烟外盒标识2.1万件、“云烟(硬红)”香烟内盒标识18.5万件、“云烟(红)”香烟外盒标识1.4万件、“芙蓉王”香烟内盒标识1.5万件、“芙蓉王”香烟外盒标识2000件、“中华(硬)”香烟内盒标识4.5万件、“中华(硬)”香烟外盒标识1.9万件、“黄金叶(金满堂)”香烟内盒标识15万件、黄金叶(金满堂)”香烟外盒标识1.7万件,“黄金叶(硬)”香烟内盒标识3.5万件、“黄金叶”香烟外盒标识1.7万件,“钻石荷花”香烟外盒标识2.3万件,“红塔山(硬经典百年)”香烟内盒标识2.5万件,数量共计100万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鹏 审 判 员 王廷学 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第十二条……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