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6执1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经营者:魏红群,女,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吉01执监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春豫食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0月17日、11月1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车辆,无工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籍,但未实际扣押;
三、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自建房屋,无土地登记信息。
本院已查封了该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进行处置;
四、本院经到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
五、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暂时无法进行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