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光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刑初1149号
案件名称黄光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光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11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光炜,男性,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曾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武红,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光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光炜及其辩护人梁武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光炜租用深圳市罗湖区,黄某2(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至该窝点工作,施某2(另案处理)于2019年过年前至该窝点工作。

被告人黄光炜从华强北爱华市场购买二手的OPPO、VIVO品牌手机及假冒的手机后壳及零配件,黄某2文负责测机后,三人进行翻新,再黄某2文负责清理尾插、贴膜、包装,后销售。

2019年3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深圳市罗湖区房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黄光炜黄某2文施某2雄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侵权的手机28台及配件若干;在罗湖区金稻田路x房缴获了侵权的手机5台及账本1本。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33台手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价值人民币37325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OPPO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深圳公安局罗湖口岸派出所出具的涉案数额统计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翻新手机、旧手机、包装盒、手机后壳、翻新工具等的照片说明书,店铺内缴获的手机的照片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1乙施某1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光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中止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光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光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光炜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黄光炜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一、本案涉案金额仅为37325元,刚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被告人黄光炜犯罪情节较轻。

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公安民警罗湖区栋304方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黄光炜黄某2文施某2雄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侵权的手机28台及配件若干;在罗湖区金稻田路X房缴获了侵权的手机5台。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33台手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价值人民币37325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经统计仅为37325元,刚超出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的标准,被告人黄光炜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黄光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光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光炜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光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选择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充分考虑被告人黄光炜以上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光炜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黄光炜曾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炜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光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光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黄光炜曾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光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光炜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光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33台及用于犯罪的配件、翻新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