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烈日阳光晾衣架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新华路华北商贸城******。
经营者:冯梅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烈日阳光晾衣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