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5号之四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诉讼代表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2019年11月12日,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