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192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一凡,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塍东路2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一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林一凡之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